一、《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立法背景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作为“一方之全史”,具有资治、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上海市自1987年全面启动首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资料基础和智力支持,在传承城市文明、服务地方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长期以来,地方志事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例如管理体制机制不规范,法制化程度不高;承编单位责任不明确,影响了地方志书编纂的进度和质量;在首轮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如“一评二审三验收”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等制度需要总结完善等。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规定。当前,本市正处于全面开展第二轮修志的关键时期,有必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条例》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志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办法》进一步理顺了本市地方志工作管理体制
从首轮修志开始,本市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各承编单位分工合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办法》在《条例》第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市地方志工作,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区域的地方志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办法》将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作为开展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抓手
根据《条例》规定和首轮修志的经验,《办法》将制定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作为开展地方志工作、落实地方志书编纂责任的主要制度措施,规定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工作规划编制地方志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办法》明确了承编单位的责任
承编单位作为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主要力量,承担了具体的编纂任务,是落实地方志编纂任务中的关键一环。承编单位对编纂任务的重视和规范程度,直接影响了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办法》规定承编单位应当明确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编纂条件,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并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办法》对审查验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志书的编纂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地方志书编纂的全面、客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依法对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一评二审三验收”的审查验收程序,在首轮地方志编纂中对于提高志书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办法》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授权,在总结本市首轮地方志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对地方志书的评议、审查、验收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程序规定。
——原载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