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档[1996]第32号 上海市档案局制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档案科技研究,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范围,国家档案局下达本市的科技研究项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达上海市档案局管理的科技研究项目;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的项目以及计划外的委托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申请、评审,项目的实施与检查,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并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五条 上海市档案局发布的《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本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立项申请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范围:
一、档案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立法、管理、论证、评价等各种重大软科学的研究。
二、档案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三、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等。
四、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研究,包括档案基础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等。
五、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技术处理等。
六、形成产业化生产的科技研究成果推广项目的研究。
七、国外档案工作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先进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其推广、应用的研究。
八、其它方面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本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人员分工合理。
二、具有开展本项目需要的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为档案科技研究立项申请受理期,逾期一般不予接受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实际承担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
第十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项目意向书》(略),报上海市档案局科研室审查后,填写《档案科技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略)一式三份。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报送前,项目申请单位行政领导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条件落实的可靠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单位也应在计划任务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重大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内容、应用前景、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四、产业化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调查分析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工作,由上海市档案局组建专家组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和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十二条 凡经上海市档案局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给予项目编号,下达《立项批复》(略)和《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拔款通知》(略)。批准手续一般于当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每年从申报项目中择优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其项目编号、资助经费额度均按照上一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市档案局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未批准立项的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下达《未批准立项通知书》(略)。
第十五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凡不属本市档案科技研究范围的;
二、项目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
三、凡承担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凡属一般日常档案业务工作的。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组由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办事公正、热心档案科技研究工作有关专业学科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局科研室负责全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一经批准立项,必须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立项拨款后,凡三个月内没有开题或者不履行计划任务书条款的项目,上海市档案局有权追回资金。
第二十条 跨年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应每年度编写一次《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略) ,向上海市档案局全面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修改、变更计划指标的,必须在项目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写出项目调整计划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并报上海市档案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后,须编写《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完成总结报告》(略)和《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表略)一式二份,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档案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审查被确认完成后,由上海市档案局核发《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完成确认书》,项目即告正式完成。
第二十四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按《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和《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变故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上海市档案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如数退还。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下达经费全部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